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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4城区贫困失地农民可以享受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2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近日,福州市政府下发通知,从现在开始,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4个城区中,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实施低保。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土地被完全征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原来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对被征地后仍有部分土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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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20元、多人户每人每月均200元;4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现定为单人户每人每月170元、多人户每人每月均150元。

  据了解,在界定家庭收入方面,福州市政府还明确,由政府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核发低保金时,对五保户要按照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收入与当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福州市政府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自找出路的保障对象,给予必要的扶持。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郑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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