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8个检察长签责任书:部下违纪领导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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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37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2月19日讯 (记者 王振国 通讯员 贾富彬 高忠祥)今后,我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只要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等问题,都要严肃追究所在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为加强检察机关反腐败建设,确保检察队伍不出问题,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上,国家森检察长与全省18个市、分院的检察长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在签订的18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市、分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源头治理等任务的落实。确保不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发生干警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恶性案件,不发生接受涉案人员宴请、财物以及向涉案单位和人员拉赞助、报销费用、扣押款物该返还不返还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要求,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导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检察机关责任人,分别视其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