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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一刑警大队长涉嫌徇私枉法被公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3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前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公安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案。漳州市公安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吴振民因涉嫌利用职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送款7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在办案中又涉嫌刑讯逼供,被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取公诉。

  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振民,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利用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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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漳州市公安局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该大队工作并负责办理郭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的职便,非法收受郭某通过其侄女婿送给的60000元,致使郭某至2003年8月17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8月至9月间,吴振民在办理黄某国、周某贵等人涉嫌盗窃、销赃一案的过程中,向黄某国的妻子索取5000元;非法收受周某贵之兄向其送款3000元。在这其间,吴振民还利用在办理黄某丁涉嫌销赃一案过程中,非法收受其夫送款5000元。

  前日庭审中,检察机关还出示了书证、物证、14份证人证言、6位被害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证实吴振民涉嫌刑讯逼供罪。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8月间,吴振民在办理黄某国、唐某鸿、罗某方、周某贵等人涉嫌盗窃、销赃案过程中,为逼取口供,对他们4人实施吊、打、脚踢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致黄、唐、罗、周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在2002年7月间,吴振民在办理黄某丁涉嫌销赃案过程中,为逼取口供,对其实施殴打,致使黄腹部、大腿受伤。

  检察机关认为,吴振民自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2003年6月6日被逮捕之后,一直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前日庭审也是如此。但是,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定罪。

  龙海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黄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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