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严惩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1: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2月20日电(杨杰)用B超对胎儿性别进行鉴定的行为,今后将在安徽省受到更严厉的管理。日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被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还明确规定,药店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金启建介绍说,“修订草案”首先要求购置超声诊断仪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违法者不仅将受到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修订草案还鼓励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查处部门在替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将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