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考大学可加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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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1:22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部分费用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将有补助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提出,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大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 从2004年起,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