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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原县委书记万瑞忠为滥用职权者敲响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2:03 新京报

  万瑞忠为滥用职权者敲响警钟

  昨天上午,广西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被执行死刑。震惊全国的南丹特大透水事故瞒报事件的“总策划”,走到了生命尽头。

  有消息在报道此事时,用的标题是“广西南丹原县委书记因隐瞒矿难今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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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因为隐瞒矿难而构成的滥用职权罪,只让他获得了7年有期徒刑,真正要了他命的,是那321万余元的贿赂款,他的死首先是贪婪的代价。

  不过,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万瑞忠仅仅限于受贿三百多万,是不是不至于毙命?没有人怀疑他的死和对事故隐瞒不报之间的直接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万瑞忠的死也是滥用职权的代价———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天就得知消息的万瑞忠等县委主要领导,经过密谋,形成了惊人一致的“共识”,对事故隐瞒不报,也不及时组织抢救实施,致使81名矿工遇难。

  无论是从重大安全事故的申报程序,还是对政府官员的职责要求来看,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有关官员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发生事故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是,对自身风险的规避,让他们泯灭了良知。

  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就是为他们提供为民谋利的便利条件。而一旦违反职责要求,不仅使国家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受到损害,也将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正像我们在南丹事故中看到的这样。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防止滥用,刑法第2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是,刑罚并没有吓退万瑞忠,在正确履行和滥用职权瞒报之间,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尤其令人不安的是,滥用职权并非个别现象,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841件,这些案件造成经济损失6.5亿多元,致人死亡460人,重伤117人。这样的数字令人震惊———当权力不再是为民谋利的工具的时候,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如果放任“万瑞忠”们滥用手中的权力,意味着像南丹矿难那样的惨案还会发生。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不仅伤害人民群众,也会伤及自己,万瑞忠用生命的代价敲响了警钟。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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