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实行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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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6: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龙刚)从3月1日起,我省气象服务将实行新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