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0余万隐瞒南丹矿难事故 万瑞忠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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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8:21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21日讯(记者王克础通讯员饶右江)万瑞忠在担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3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21多万元,在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中,他隐瞒矿难事故不上报。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下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万瑞忠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押赴刑场执行针决。 现年51岁的万瑞忠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大学文化。1998年,他当上了南丹县县委书记
2002年5月26日,万瑞忠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公诉人推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审。当年的5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瑞忠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268.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万瑞忠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查明,在1998年至2001年,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另外查明,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 当晚9时,南丹县原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另案处理)向万瑞忠汇报情况。第二天晚上,万瑞忠与唐毓盛(南丹县原县长,另案处理)、莫壮龙、韦学光(南丹县原副县长,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隐瞒事故真相,不上报有关部门。万瑞忠还授意莫壮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冶总厂自行处理事故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7·17”事故的情况下,万瑞忠多次伙同唐毓盛等人以口头汇报和明传电报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事故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万瑞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万瑞忠由于收受了个体矿窿业主的财物,没采取有效措施关闭非法小矿井,南丹“7·17”事故的发生与其受贿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无可贷,应依法予以严惩。 另外,万瑞忠又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7·17”事故隐瞒不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核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万瑞忠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刑事裁定。 昨日上午9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的大法庭上对万瑞忠宣布执行死刑后,将他押赴刑场执行针决。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饶右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