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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进入'安全网' 广西失业保险法3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8:2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21日讯(记者唐正芳)《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颁布(本报2月7日曾作报道)。2月20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次为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做了详细阐述。

  覆盖广:更多的人进入“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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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潘志金介绍,新《办法》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广西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今后更多的劳动者可以进入失业保险的“安全网”,并从中受益。

  堵漏洞:取消提取“两费”

  新《办法》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取消了老《办法》(1994年12月1日制定公布,1999年1月修改后重新发布)可以从基金中按比例提取扶持生产自救费以及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的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潘志金说,原《办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部分规定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抵触,规定可以提取的上述“两费”,为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打开了方便之门。经审计部门审计,2003年全区共查出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2130.74万元,属于2002年度新挤占挪用基金207.85万元,其中有200万元是昭平县财政局挪用作平衡财政预算。历年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1922.89万元中,大都是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发前一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的扶持生产自救费。这是执行老《办法》客观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维权益:缴费年限越长享受金额越大

  老《办法》中,不论缴多长时间失业后领取的金额都一样,新《办法》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使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享受失业保险金水平相挂钩,以15年为界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与15年以内的缴费年限,分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即缴费年限越长,失业后享受保险金额就越大。潘志金说,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参保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更重的是,用人单位不帮交失业保险将负赔偿责任。新《办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两倍。

  此外,单位还要如实填写《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并如实公布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否则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促就业:进城务工者也可买“险”

  新《办法》打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允许进城务工的农民平等参加失业保险,个人自愿缴费的,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

  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工,其失业后,“缴费时间每满1年按当地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城镇职工一样个人自愿缴费,其失业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职工一视同仁。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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