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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丹县委书记被处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8:39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在南宁被执行死刑。

  新闻事件

  策划隐瞒南丹矿难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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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瑞忠,男,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原南丹县委书记。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7·17”事故发生后,万瑞忠经与唐毓盛(南丹县原县长,另案处理)、莫壮龙(南丹县原县委副书记,另案处理)、韦学光(南丹县原副县长,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万瑞忠还授意莫状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业总厂自行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7·17”事故的情况下,万瑞忠多次伙同唐毓盛等人以口头汇报和明传电报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事故真相。

  另经查明,从1998年8月3日到2001年8月7日止,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三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脏物均被追缴。

  一审二审

  万瑞忠均被判死刑

  2002年5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万瑞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万瑞忠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法核准

  证据确凿量刑适当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认定,被告人万瑞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万瑞忠又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7·17”事故隐瞒不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昨日上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法官宣布了对万瑞忠的判决结果。随后,被告人万瑞忠被立即押往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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