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点题报道)哪些人属于救助管理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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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9:45 开封日报 | |||||||||
2月16日,读者黄先生向本报编辑部来信反映,他每天路过自由路,在开封宾馆大门外西侧看到几名乞讨人员躺在屋檐下,严重影响市容,像这样的人是否属于救助管理对象? 2月19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袁二喜,他说,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公布的《实施细则》的原则是:(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是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申请救助,救助管理站经核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提供无偿救助,并保证其人格得到尊重,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关部门可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可视为自愿求助,应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管理。(二)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好对受助人员的管理。救助管理站的管理人员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单位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流入我市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救助,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并帮助其返回当地,回归家庭。对于属于本地或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到流入地的通知后,设法及时接回,并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避免他们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四)临时性、低标准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是一项临时救济措施。进入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救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原则是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生活标准不高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具体操作中难题很多。靠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自身是难以完成这项复杂而又庞大的社会事务工作的。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相互理解与支持,依法履行救助责任和业务,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报记者廖大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