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 只要保证全天卖药不必24小时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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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9:51 每日新报 | |||||||||
张莹 4月1日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许多药品经营企业对《办法》中规定的部分内容表示不是很理解,为此,本报专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主管单位对《办法》中一些令药品经营企业感到模糊的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规定适用新老药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药品管理部门首次出台的针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以上各环节的工作时限和形式审查、现场验收所依据的标准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司新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也就是说,新开办药店必须满足《办法》的规定,而不符合规定的老药店也需要重新通过审批,具体的审批程序将由地方药监部门制定。 记者从本市药监部门了解到,市药监局将在4月1日前组织制定具体执行的相关办法。新申请开办的药店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对于目前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老药店,主管部门可能将给予一段时间进行改进,并不会在《办法》生效后立即令其停业整顿。 应该保证夜间卖药 《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不少药品经营企业对“24小时”规定的含义提出了疑问,不知是否要求药店必须保证24小时营业。 国家药监局法规司新闻处这位负责人解释,《办法》只是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该《办法》并未强制各药店必须24小时营业,开设夜间售药口也是符合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零售药店每天营业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药店既可以采取24小时营业的方式,也可开设夜间售药窗口,但必须保证能够24小时供应药品。 记者从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了解到,目前本市共有包括连锁门店在内的药品零售店1800余家,其中大部分都具有夜间售药的能力。据市场处负责人介绍,过去管理部门并没有对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但许多药店开设了夜间售药窗口,并配备了值班人员。 以目前在本市拥有连锁药店数量最多的中新药业为例,共有连锁药店近200家,据办公室人员介绍,其中的半数药店开设了夜间售药窗口。本市太平大药房的三家连锁店也都安排了夜间售药的值班人员。 据了解,一些药店夜间不营业的原因是夜间购买药品的顾客数量太少。据多数药店负责人表示,由于夜间药品的销售数量微乎其微,而且需要增加人员工资、水、电等成本,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夜间售药窗口基本都是为了便民,而并非以盈利为目的。 安舜大药房一位负责人称,其夜间售药的营业额平均不足日营业额的1%,可以说夜间售药都是在赔本经营。 超市售药特殊对待 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区域,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超市售药是近两年出现的一种药品零售模式,按照《办法》的规定,超市售药除了有独立区域外,也必须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但是由于超市或者商场经营的特殊情况,因此这些药店很难做到开设夜间售药口。 对此,国家药监局这位负责人称,超市或商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也应符合24小时供应的要求,但考虑到此类药店的特殊性,允许由省市药监部门在参考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地方管理办法。 据市药监局市场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本市尚无在超市中设立的零售药店,只是在几家商场中设有零售药品专柜。这位负责人表示,至于是否会要求超市和商场中的零售药店满足24小时供应的规定,目前尚无法确定。但他表示,会在《办法》执行期限前,组织制定本市具体的相关管理办法。 新报记者张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