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乞儿遇难题 乞儿母亲讨要报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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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0:02 大众网 | |||||||||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张刚 实习生 赵晨)今日上午,市民王女士想收养一名在黑虎泉西路乞讨的小男孩时,一自称是孩子母亲的中年妇女表示要收5000元“报酬”才行。律师称,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是变相贩卖儿童,当事人将构成借收养名义非法拐卖儿童罪。 今日上午,记者经过黑虎泉西路时,看到一名蓬头垢面的小男孩趴在地上乞讨,一中年妇女在一旁若无其事地看着,不少市民还在围观。据附近居民讲,这名妇女自称是孩子的
来给孩子送食品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从去年就开始注意这个孩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这妇女也的确是孩子的母亲。看到孩子非常可怜,她很想收养他,而且她的家庭经济状况不错,本人也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养孩子的条件,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的机会。在去年她就与孩子的母亲进行过协商,但孩子母亲表示,只要给她5000元作为“报酬”就可以领走孩子。今天王女士又来看望孩子,并给孩子买来一些好吃的,但孩子母亲仍坚持要5000元“报酬”才能收养孩子。王女士觉得这样做像是买卖儿童,就一直没有答应。 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人士,据民政部门的同志介绍,这种情况法律绝不允许。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认为,收养孩子完全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个孩子的母亲借收养名义索取“报酬”的行为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构成借收养名义非法拐卖儿童罪。但如果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王女士准备给孩子母亲适当的资助,法律则是允许的。但这也必须王女士自愿才行,而不能强迫。编辑:余梁(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