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要求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防治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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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0:10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实习生赫立琼记者硕强)近日,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种禽、散养禽、禽类流通、候鸟栖息地等八个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防疫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对种禽进行免疫抗体效价检测,及时进行免疫,确保种禽具有较高的免疫抗体效价,确保孵化出的雏禽具有较高的母源抗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散养禽类的管理,禁止禽类放养,防止与野鸟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羽毛等接触。严禁鸡与鸭、鹅等混养,严禁禽类和猪混养,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要做好散养禽类饲养地的消毒工作。 通知强调,要加强禽类交易市场管理。禽类交易市场要远离禽类养殖区。凡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屠宰禽类和经营加工禽类产品。从禽类饲养场运到禽类交易市场又未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凡未经严格消毒的,不得运回饲养场。要加强候鸟栖息地、群鸟聚集地及其周边禽类管理。候鸟栖息地、候鸟聚集地及其周边禽类免疫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周边10公里免疫带。同时,家养水禽必须上岸,隔离罩网圈养,定期消毒,不得让家禽进入候鸟栖息地、候鸟聚集地,防止与野生禽鸟接触。要加强水源地及其周边禽类管理。京津水源地和省内各地水源地不得放养任何禽类,水源地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禽类必须圈养,并优先免疫。要加强省际间交界区域禽类管理。进一步强化省境周边禽类免疫带建设,对省境周边10公里范围内禽类必须实行优先免疫。要加强规模养殖场(区)管理。凡存栏量在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区),必须尽快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使用合法疫苗按规定程序进行免疫,建立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消毒。要加强疫苗分配使用管理。疫苗的分配使用要突出重点,首先保证临近疫情省份县、候鸟栖息地、群鸟聚集地和水源地禽类免疫密度的需求。对省下拨的疫苗,各市不得在任何环节滞留,做到随领、随放、随用。要加强疫苗监督管理,严禁供应、使用非国家定点厂生产的疫苗。要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苗及随意涨价等不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