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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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0:45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2月20日讯(实习记者陈晶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18日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国家将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只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只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自今年2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税务部门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这些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和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同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可以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还要求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2003年已经出口但还没有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