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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淑萍:在被告北戴河医院下岗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0: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沈淑萍案系列报道之二

  本报记者张伟杰 陈明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他们认为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为其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各种有效法律保障。本案中的沈淑萍因认为其所任职医院医疗行为不当,对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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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侵权并由此将任职单位告上法庭本属正当。但北戴河医院却在相关文件中认为“诉讼严重影响了医院声誉、严重干扰了工作秩序,需要浪费诸多精力……”似乎其有不正当之嫌。一起诉讼是否造成上述后果,患者亲属的要求是否正当自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天使”之地,面对生命、面对疾患、面对诸多无助、期盼、信任的眼神,面对来自各方的监督,确应慎言。

  数年前,在我国公众生活中公权力、行政权力无处不在,私权利往往需要通过公权的认同方能实现,结婚要单位开信、离婚要任职部门点头、另择职业要企业放人、坐飞机软卧要级别证明……今天看来,此举实属侵犯私权。时下这一切已成为历史,因为社会进步了。

  我们不是说掌权是为民谋福吗?那么放弃本不应你行使的权力,让老百姓好好过日子吧!编者

  2004年1月7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人民医院工作了30年的护士沈淑萍下岗了。

  沈淑萍觉得,自己30年来对工作勤勤恳恳,没有出过差错,她对于自己下岗的原因另有说法。

  媒体报道医疗纠纷

  沈淑萍在一份材料中反映:“1999年9月13日,我父亲沈明(原北戴河医院职工)因支气管哮喘入住北戴河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大量严重过错,致使沈明于1999年9月23日死亡。因此我以死者家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其中,2001年7月7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通知书中认为:“……北戴河医院在治疗抢救病人以及病历记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但同时认定此事件中不存在医疗事故。

  2002年9月3日,北戴河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驳回沈淑萍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不服,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5月29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现该案正在重审程序中。

  在该案发回重审后的2003年7月19日,《工人日报》权益专刊以《护士状告任职医院医疗损害》为题,报道了护士沈淑萍状告在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

  对沈淑萍状告其在职医院的诉讼,河北省一些媒体也作了相关报道。

  “诉讼影响了医院声誉”

  2003年11月,沈淑萍给本报编辑部来电:“我在医院年底职工竞争上岗的评比中可能下岗,原因和《工人日报》报道该案有关。”

  一个月后,沈淑萍再次来电:“我下岗了。”

  2004年1月12日,本报记者赴北戴河医院采访。

  对于沈淑萍是否因与任职医院产生医疗纠纷诉讼导致下岗,医院似乎有倾向性意见。

  2003年11月27日,北戴河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孙淑英在“工作报告和人事制度改革报告”中明确指出:“……目前我们(院)尚有两例医疗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由于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也影响了业务收入,同时也影响医务人员的情绪,需要浪费许多精力来处理这方面的事情,严格(重)干扰破坏了医院的工作秩序。”

  沈淑萍认为:孙淑英在报告中所说的两起医疗纠纷除自己正在进行的诉讼外,另一起是一名叫于丽梅的患者与北戴河医院因医疗纠纷产生的诉讼。

  2004年1月14日,记者拿到了秦皇岛市中级法院2003年12月31日就于丽梅诉北戴河医院的一审判决书:“原告于丽梅诉称:其因患甲亢于1996年5月13日住进北戴河医院,5月29日手术。手术(进行)一半时,主刀医生孙淑英被人叫走离开手术台(沈淑萍介绍此医生就是现在的孙院长)造成其脖子右侧一根静脉血管出血……由于医院手术措施及用药不当,导致其内分泌系统紊乱、免疫功能失调……要求北戴河医院赔偿其损失140万元。

  “被告认为: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该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北戴河医院在给于丽梅手术过程中有一定过错……赔偿原告于丽梅医药费31900元;一次性赔偿于丽梅经济损失12万元……”

  上述应该是孙院长在报告中所说的两起影响医院声誉的医患纠纷,一起是由自己主刀一审败诉,另一起的原告沈淑萍是本单位职工。

  原告被评为“末位”

  2003年年底,北戴河医院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在医院四个主要系统开始实施,全院300多名职工按相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工作进行投票评分,四个主要系统分别评出四名“末位”者,沈淑萍是其中之一。

  沈淑萍对被评为末位有着自己的看法:“我被评为末位是因为与医院打官司,领导对我报复而采取的手段。”

  记者在采访中从沈淑萍处得到了支持她这一观点的相关证据。

  一位医院领导向沈淑萍表示:“如果有末位评定(你被评为末位),主要是因为报纸刊登了你状告医院的事,给医院造成了影响……”该院领导还特意列举了本报刊登该案的情况。

  该院另外一位领导跟沈淑萍谈起医疗事故纠纷时也认为诉讼对医院的声誉产生了影响,他说:“最少有两家报纸刊登了这个案件,有一家报纸我还去协调过……”

  一位医院职工明确表示:“院领导会议上的意思就是别给你(沈淑萍)打高分。”

  另一位医院职工承认:“有院方领导曾暗示我给沈淑萍打低分。”

  还有一位职工说:“某位院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说,给缺心眼的、收红包的打低分,给医院带来不好影响的或者打官司的打低分。某人当时就说:那没别人,就是沈淑萍。”

  沈淑萍是惟一下岗者

  2004年1月7日,北戴河医院发布了“关于四名末位人员竞争上岗情况的通报”,通报称:“医院2003年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通过全院测评,有杨某、孙某、刘某、沈淑萍四名同志测评为末位,按照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由医院人事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对四名末位人员自2003年12月10日至30日进行了20天的培训,目前培训工作已结束。

  “通过培训,杨某、孙某、刘某分别对自己的差距有了深刻的认识,经过自己的努力,在竞争上岗时被科室聘用。沈淑萍同志对自己为什么评为末位没有认识,她在给医院领导的信中说:‘我没有任何错误,我也不可能做出不符合事实和违心的检讨’。经培训综合测评结果:杨某、孙某、刘某三人合格,沈淑萍不合格。”

  从通报下发以后,沈淑萍事实上成了北戴河医院在2003年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惟一下岗人员。

  医院否认打击报复

  沈淑萍向记者反映,“我下岗主要原因就是告了医院,并且有关媒体还报道了该事件,使得院方很生气,这才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2004年1月12日,记者来到北戴河医院,了解沈淑萍下岗的原因。

  该院党委书记、院长孙淑英不在办公室,我们找到了该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朱新心。据朱新心介绍,孙淑英外出开会去了。

  对于沈淑萍下岗属于打击报复的说法,朱新心给予了否认。

  朱新心说:“北戴河医院的末位淘汰制从1997年实行至今,沈淑萍待岗是通过综合考评以后的结果。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医院不会因为沈淑萍告了医院就让她待岗,并且也不会永远不给沈淑萍安排工作。”

  记者数次问朱副院长沈淑萍数十年的工作表现,其没有正面回答。

  记者又提出疑问:“沈淑萍有证据证明,数位医院领导和某些医院职工跟沈淑萍透露,其下岗就是因为她告医院并且被相关报纸报道,给医院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朱新心表示:“如果有某些医院领导跟沈淑萍说了这样的话,那么也不能代表医院,只能代表他们个人。我们医院领导班子仅就沈淑萍问题跟她个人正式谈过一次话,并且有谈话记录。”

  记者为了弄清事实,向朱新心询问能否将正式谈话记录给记者看一下,朱新心一口拒绝。

  春节前,记者在北京见到了北戴河卫生局领导、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北戴河医院孙院长和一名前医院院长。各级领导再次表示:“医院工作人员的末位淘汰制已进行了数年,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不可能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案外余音

  医院职工沈淑萍将医院告上法庭;年底沈淑萍预感其要下岗,而且果真应验;院领导在报告中白纸黑字认为诉讼破坏了医院的声誉、严重干扰破坏了医院的工作秩序;一些领导、职工在正式和非正式场合认为沈淑萍被评为末位与诉讼和媒体报道有关;结果沈淑萍成为2003年测评后的惟一下岗者……我们无意也无权认定沈淑萍是遭打击报复,但这一连串现象绝不是空穴来风。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每一步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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