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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上“动手脚”侵权赔钱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5: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陈知记者马天帅)为了直观地展示地理位置,一些商家或企业往往在地图上进行标注,殊不知这样却侵犯了地图出版社的著作权。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一家旅行社因擅自使用地图而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地图出版社1.5万元。

  2001年6月,成都地图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出版了《成都市旅游交通图》。2001年6月,成都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未经成都地图出版社许可,通过某印务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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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印有该旅行社广告的《成都市区地图》广告单(以下简称广告地图)2万份。据此,出版社要求该旅行社销毁广告地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3905元。但该旅行社辩称:广告地图上的地图与成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成都市旅游交通图》有许多不同,且地图出版社不能证明广告地图系旅行社印制。

  法院审理认为,地图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旅行社印制的广告地图中标明的主要街区、主要街道、河流的颜色比出版社出版的《成都市旅游交通图》的底色略深,但均属同一色系,颜色相似。此外,广告地图与《成都市旅游交通图》所标注的范围大致相同,虽然广告地图在出版时因需要对某些建筑物的标注进行增减,但这并不影响广告地图在总体上与《成都市旅游交通图》构成大部分相同。

  据此,法院认定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地图出版社著作权的侵犯,判令旅行社赔偿1.5万元。同时判令旅行社在判决生效10日内销毁广告地图,并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据此案审判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源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地图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由国家指定出版机构出版,并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图出版社的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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