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金上千万 昌都电信公司原经理被判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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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6:3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拉萨2月21日电】(记者尕玛多吉叶辉)西藏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自治区电信公司昌都分公司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昌都电信分公司原经理杨立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昌都电信分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金10832031元进行依法追缴。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昌都电信分公司为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其财
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昌都电信分公司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予刑事处罚,西藏邮电管理局副局长杨立昌,在担任昌都电信分公司经理期间,对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记者尕玛多吉 叶辉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