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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经济观察:减税政策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9: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陈二厚)新春刚过,一系列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政策陆续出台。这些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并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几乎与此同时,江苏、浙江等部分地区,相继传出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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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信息表明,农民税负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千方百计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自觉的行动。

  农民增收难,是现阶段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但毋庸讳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税费负担过于沉重。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增收的渠道长期以来都很有限,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不把加在农民头上各种名目繁多的负担减下来,势必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因此,从2002年起全面推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第一位的目标就是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税负,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方式。

  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以来,产生的成效相当显著。但面对严峻的农民增收形势,需要我们有更新的思路和更多的措施来破解难题。刚刚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这为新时期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和依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正是落实“少取”的要求,减轻相关税负,刺激农产品流通,活跃农村交易市场,从而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政策的影响力,关键看落实。为确保农民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严格的落实措施,公开向社会承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明确要求,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优惠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税务机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利益,抑制了政策执行中的变通和走样。

  从根本上减轻税负,促进农民增收,单靠落实几项税收优惠政策远远不够,还需逐步取消不应当由农民承担的税费,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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