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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0:29 新晚报

  吉林省省长洪虎2月16日在长春召开的吉林市“2·15”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上说,“‘2·15’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我作为吉林省省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应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这几年,我们听惯了“第一责任人”这个称谓。何为第一责任人?就是首先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就是应该对自己负责的事情承担全面责任。党和人民赋予各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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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许多权力,同时也给了他们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平时,他们就应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做好分内事。如果发生了问题,特别是发生了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难,只要不是目前人类还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身为第一责任人的主要官员,就应该也必须承担责任。这并非滥究责任、滥施处罚。绝大多数的事故,都有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监督不严甚至渎职失职的背景。

  几年前,某地一座桥梁倒塌,损失惨重。几天后媒体报道,该市的主要官员宣布引咎辞职。该官员与桥梁的坍塌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因为他是领导者而受“株连”看似有点冤枉。但是,官员引咎辞职的做法却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做官就要有“责”———有责任为公众办事,有责任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还有责任承担起发生事故的处罚。检讨过失或引咎辞职,就是要警示官员,对事关人民利益的大事,不可有丝毫松懈,不可抱侥幸心理,不可冷漠木然,否则,追究的利剑就会无情落下。

  去年非典暴发,一些官员被免去了职务。这是追究干部失职行为和强化官员责任制的一大实例。这一举动将载入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史册。人民群众非常看重这些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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