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也应享有人事档案管理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0:55 法制日报 | |||||||||
在四川省“两会”上,李再春等10名代表提出,现在民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民营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一些规模较大的民企党员较多,经有关上级党委批准民企成立了党委,却没有档案管理权,很不便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也与政府的“民营企业享有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精神相悖。建议对已有一定规模、管理正规、按规定已建立了党委的民营企业,应给予人事档案管理权。
任民 | |||||||||
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游戏 ● 邮箱 ● 搜索 ● 短信 ● 聊天 ● 点卡 ● 天气 ● 答疑 ● 交友 ● 导航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