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采纳抗诉意见 柳州原国税局长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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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1:38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2月21日讯 (记者毛梓林) 昨日,自治区高院昨日在柳对杨立峰案做出了终审宣判,采纳了抗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处杨立峰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杨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去年6月17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对柳州市原国税局局长杨立峰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和巨额财产罪进行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判决,柳州市检察院和杨立峰分别提起了抗诉和上诉。 柳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否定杨立峰将税局小金库的58·55万非法占为己有、将挪用公款950万元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认定有误,同时杨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拒不认罪,一审判处杨无期徒刑属于刑罚不当,量刑畸轻。而杨立峰则以其无罪,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该案经过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杨立峰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产2770965·65元的行为,确已经构成贪污罪,原判其无期徒刑确实属于量刑畸轻,但考虑到杨的儿子配合破案的重要作用,及其贪污的公款除1万元已经支出之外,其余的款项和利息均已冻结在案,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等因素,不宜判处杨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对杨长期占用小金库58·55万元的行为不定罪属于定性错误,同时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分别导致国家损失450万元和400万元,以及杨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1000多万元。昨日,自治区高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杨立峰做出了终审判决。 来源:新桂网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