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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盗版“买来”8年刑期 金光辉等非法经营覆灭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9:1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22日电(记者杨金志、刘丹)金光辉有两个没想到:一是没想到,自己如此隐秘地经营地下音像制品窝点,却被公安机关“连锅端”;二是没想到,“区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行为,“不过卖盗版而已”,却给他换来了8年的有期徒刑。

  “地下《英雄》”现身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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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末,故事片《英雄》正在各大影院热映。与此同时,一些不法音像商贩也盯上了《英雄》。12月,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获悉,上海徐汇区有一个名叫金光辉的人非法批发盗版《英雄》VCD活动。上海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函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要求立案侦查。

  只有一个嫌疑人的名字,别无其他线索。在这种艰难的的情形下,侦查员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辛侦查,基本上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自2000年始,金光辉未申办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就擅自从广州等地购进大量违法音像制品,雇佣夏明军、巴胜发等人,在上海从事非法批发、销售活动。为了遮人耳目,金光辉在桂林路、苍梧路和周沈巷三个不引人注目的地点精心营造了三个地下窝点。三个窝点之间的距离都在一公里范围内,往来方便,隐蔽性强。期间,金光辉曾两次被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行政处罚。

  从侦查获得的情况看,这个犯罪团伙组织严密,行动诡秘,非法经营数量巨大,每天要同40多家“客户”谈交易。团伙成员各有分工,夏明军负责运货,巴胜发负责联系“下家”、订货。而且,夏、巴两人都不知道对方“工作”的底细,金光辉则坐镇“统揽全局”。2003年1月2日下午5时许,侦查员获得信息,金光辉通知“下家”,他已批发到盗版《英雄》光碟2.4万张,1月5日前到货。在统一部署下,警方对金的三个窝点昼夜守候伏击。

  斩草除根“连锅端”

  2003年1月11日21时50分,金光辉突然要夏明军从苍梧路窝点把车开到周沈巷“提货”。获得这一信息,警方迅速调动增援力量。12日凌晨2时许,一辆面包车停在周沈巷窝点门前,车上下来一中年女子,径直走进大门。不一会,一男青年提着两只大纸箱出了门。紧接着,金光辉与那女子一齐走了出来。

  这几人上车后,车子缓缓驶出。守候已久的两辆警车缓缓地跟在那两辆车后面。此时,在桂林路窝点布控的两辆警车接到指令,火速赶来,与跟踪金光辉的警察会合。指挥长一声令下,公安人员迅速出动,将金光辉等人抓获。缴获的两个大纸箱被打开,里面装的都是盗版《英雄》光碟,共2000余张。警方还查清,那女子名叫夏定彩,非法经营音像制品已有两年。

  民警再次回到金光辉的老巢周沈巷进行突击搜查,当场缴获盗版《英雄》光碟11000张。其时,金光辉雇佣来的巴胜发正在发传真,征求“客户”。巴当即被带走。紧接着,侦查员在桂林路窝点搜获各类盗版光碟54282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淫秽片。凌晨3时,金光辉的另一得力干将夏明军也被抓捕到案。金光辉落网后交代,他的“上家”是无业人员王旭。1月11日下午,王旭刚从广东批发到10万张盗版《英雄》光碟,众多“客户”纷纷前去提货,金光辉也“分”到16000张。

  12日下午,侦查员在王旭住处发现一男子从楼上搬下好几个大纸箱,装上车后正欲把车开走,侦查员将其截住。原来,大纸箱里装的全是盗版《英雄》光碟,男青年名叫胡继容,是专为王旭运输盗版碟片的司机。随后,侦查员上楼将王旭抓捕归案,在其住处当场搜缴盗版《英雄》光碟8000张。在此以前,王旭已非法售出光碟9.5万余张。

  非法经营受法律严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审理查明,金光辉在未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资格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金光辉还雇佣夏明军、巴胜发两人从事非法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金光辉、夏明军、巴胜发三人按各自分工,将金从广州、上海等地购入的大量非法音像制品17.6万余张行销给10余家音像店和个人,经营数额达人民币84万余元。2003年8月26日,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宣判,金光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夏明军和巴胜发亦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判决后,金光辉、巴胜发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对金光辉等人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此案,已属情节特别严重,主犯金光辉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上海第一次以非法经营罪对批发、销售违法音像制品者定罪判刑。一些人士表示,如果仅靠行政处罚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无法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一判决事实表明,经营违法音像制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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