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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职工可“炒”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7:50 半岛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 根据人事部的规定,今后事业单位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北京市人事局日前出台政策,对这项制度做了具体解释。

  根据解释,北京市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果仍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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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档案。但北京市人事局也指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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