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职工可“炒”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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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7:50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根据人事部的规定,今后事业单位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北京市人事局日前出台政策,对这项制度做了具体解释。 根据解释,北京市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果仍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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