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留职工安置费进行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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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8:19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韩庆丽)记者昨天从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获悉: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监管,市政府昨天出台了《关于大连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的意见》。 《监管意见》要求,改制企业要以土地、房屋等优质资产作为抵押物,对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进行财产保全。抵押物的价值以国企改制时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值为参照,由改制企业
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抵押权人同改制企业签订相关的集体合同和财产抵押合同。如果改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动用抵押财产进行贷款抵押或担保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财产的限期解押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这部分财产恢复保全。 《监管意见》还明确提出,如果改制企业违反相关的集体合同、抵押合同,该企业工会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危及抵押财产安全时,改制企业工会可请求法院拍卖抵押财产,保证预留安置费用不受损失。 以量化企业净资产作为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参照《监管意见》办理。此前已经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今年6月底前,应按照《监管意见》办结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