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炸弹”已被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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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9:07 沈阳晚报 | |||||||||
2月16日,本报曾经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茂泉小区22-1号楼前,有人违反安全规定,倒换液化气罐一事进行了报道。 2月22日,沈阳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大炸弹”已经被“拆除”。根据有关条例,他们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据沈阳市行政执法局二大队五中队的董同志介绍,他们在报道见报的当天上午就派人出了现场,但是第一次并没有见到人。下午他们再次前往现场时,该业户正在将液化气从一个罐中倒向另一个罐,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业户用来倒气的胶皮管和用来称重量的秤。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业户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即严禁用液化气钢瓶之间互充,并将根据情况被处以3000-30000元罚款。本报记者高寒冰实习生金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