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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400万得手 500万未遂的姚亚民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9:30 东北新闻网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2月22日电 近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票据诈骗巨额人民币案。被告人姚亚民、杨明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姚亚民原系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兴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2年8月份,姚亚民经杨明介绍认识了能办到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张某(另案处理),通过张的介绍,姚亚民在河南省漯河市购买了一张面值400万元并附空白合同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8月下旬,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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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民邀杨明一同前来鄂尔多斯市用假汇票质押贷款。到达东胜后,姚亚民通过亿利集团的崔文秀介绍,向鄂尔多斯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汇票质押贷款。当信用社就“汇票”的某些问题提出质疑时,姚亚民又伙同杨明与河南省的张某联系,张伪造了“农行临颍县支行营业部证明”担供给城市信用社。2002年9月9日,姚亚民利用该假汇票作质押,以“杭锦旗兴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鄂尔多斯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00万元。

  2002年12月下旬,姚亚民在河南省以同样的手段又办理了一张面值500万元并附空白合同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03年元月份再次通过崔文秀向鄂尔多斯城市信用社质押贷款,后被信用社识破汇票系伪造而贷款未遂,姚亚民被东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6月份,东胜区公安、检察机关共同配合将犯罪嫌疑人杨明抓获。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亚民、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亚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稿件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晓妍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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