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人体疫苗的管理和经营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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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9:35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2月23日电(记者苏海萍、李永文)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流行性感冒等都属于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另外,《办法》的第69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