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失地农民生活需措施配套 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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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09:41 胶东在线 |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提出,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需要采取三项配套措施: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省政府于去年年底出台了《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对保障对象、保障形式、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做出规定。参与《意见》起草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
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供地。 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各地要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费用。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滕敦斋)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