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严控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超标项目一律暂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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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3:20 新华网 | |||||||||
针对一些地方不顾客观实际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等问题,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五条整治措施。一是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建设。自2月16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
二是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 三是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各地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规划进行规范。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 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目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四是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的管理。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土地开发等活动,都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经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实施供地。 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投向的引导。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城市广场、道路规划建设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清理、规范、整改和上报工作。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对违反通知有关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决定开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文/田春华)(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