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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推行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快速调解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3:44 信息时报

  本报记者刘丽娟 通讯员肖军

  两个原则

  1.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每次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在15分钟内完成;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每次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在30分钟内完成,一般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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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原则规定予以确定。

  四道程序

  调查取证:由调查取证办案民警将《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交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详细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附案,确保有关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被送达。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后,办案民警将责任认定书及时送各方当事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告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一并发送给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按照《告知书》内容,如实填写《意见书》,提出自己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意见。

  赔偿调解:由办案民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议书》。达到损害赔偿调解条件的,由办案民警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预约调解时间,并且告知事故车方可以请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旁听。

  意见交换: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办案民警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复印存档,并让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以便互相了解对方的赔偿要求。

  主持调解:在规定时间内,主持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民警按照拟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议书》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意见书》的意见进行调解。

  交警部门:试点成熟全市推行

  据交警部门介绍,以往,他们尽管在事故处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利民、便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不理解,有的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甚至长时间在交警部门纠缠,有些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赔偿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埋怨交警办案不公等,使事故处理损害的赔偿调解时间增长,使部分案件不能如期办结,对各方均不利。

  据悉,该举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赔偿调解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市推行。

  新举措将告知工作前置

  现在,这一新举措则将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等告知工作前置,由交警部门在召集事故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前,将《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告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意见书》提供给事故当事人,让事故当事人提前介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充分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规定,从而改变以前群众不了解损害赔偿事宜时而提出不合理赔偿要求的现象,大大缩短了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间,切实达到了为民、利民、便民的真正目的。

  当事人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适用于按普通程序(相对于事故快速处理而言)处理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经两次调解后(时间间隔至少为一日),达成协议的,办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办案民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交管部门再作出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公司调解时可到场旁听

  此举还要求办案民警在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预约损害赔偿调解时,告知事故车方可以请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在调解时到场旁听。交警负责人表示,这既便于保险公司及时掌握车辆投保人的事故损失情况,又有利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化解分歧,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交警呼吁改变一调到底观念

  市交警部门呼吁:市民要逐步改变那种必须由交警部门“一调到底”的观念,在处理事故中,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加快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速度,对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将按规定终结调解,事故当事人可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

  司机心声:法治社会就该这样做

  司机周师傅表示,好欢迎交警部门“调解可请保险公司到场旁听”这条,因为这样,车方与保险公司的矛盾就可在面上摆明,没有以前那样麻烦。同时,对“调解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诉”,司机盘师傅也表示,法治社会就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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