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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严肃国有产权转让 违规者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5:44 天府早报

  我省出台规定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违规者无论是否谋取私利均要受罚。

  早报讯 (记者刘云飞)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日作出《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规定共12条,其中包括“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披露”等内容。这是我省首次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领域中作出纪律规定,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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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有关人士说,这项规定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

  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近期有关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举报和来访增多,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国家和省上的三令五申,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从中捞取好处。这些问题损害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根据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依法制订转让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制订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必须同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和确定;凡违反规定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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