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通过需迈两道槛:领票者过半 同意者过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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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7:34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2月24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320公投”到底怎么样算通过?根据“公投法”规定,“公投案”的通过,必须要投票人数超过台湾选民的一半,并且在投票的人当中,有超过一半是投同意票。换句话说,如果领票人数不到台湾选民的一半,或是反对票多于同意票,“公投案”就遭到否决。 根据“公投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投案”的通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投票人
“中选会”强调,投票是人民的自由,可以选择要不要领票,如果决定不领,必须先向选务人员表明,不过只能进出投票所一次,因此民众如果没有领“公投票”,就不能反悔要求再进入投票所重新领票。 另据悉,“行政院”决定将“公民投票”和“总统大选”放在同一天举行,引发外界议论纷纷,民众也面临如果在一起领票的情况下,只想投“总统大选”,但不投“公投”,是否会受罚或“违法”的困惑。对此,“法务部长”陈定南今天在接受质询时表示,如果民众领了“公投选票”不想投票,并不“违法”,但必须请选务人员当场将选票注销,不能将选票带出去。(潇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