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拖欠职工工资必须支付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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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孙玉春)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资报酬的,除要全额支付应付工资外,还必须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与此相关的属于用人单位责任解除劳动者合同的,劳动者均可从用人单位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2月20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 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出台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条例》还规定,患有疑似职业病或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该《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它费用的不合理现象都作了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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