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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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9: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张景勇、孙承斌)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
专家指出,鉴于询问和质询是一项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尚没有实践经验,必须在深入理解、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党内的一项新制度,因此,学习和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要防止不敢用、不会用的倾向;二是要防止凡是自己不满意的都要询问、质询,反复纠缠的滥用倾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