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艺圆食品厂法定代表人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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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1:04 每日新报 | |||||||||
崔楠 新报讯 【记者崔楠】鉴于蓟县食艺圆食品厂的严重违规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昨天下午,记者从蓟县商委整顿办公室了解到,事发后,蓟县食艺圆食品厂的法定代
同时在调查中发现,该厂多次使用病死猪肉制成熟肉制品,而且数量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有关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视其情节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背景: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