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锦州首起精神病劳动者维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3:02 金豹网-辽西商报

  作者:来源 [ 辽西商报 ]发表日期: 引 言

  一个精神病患者、企业、法院,这3个字眼之间似乎没有什么联系,但就是在日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个被企业“除名”的患精神病的职工状告自己的企业:“我还是企业的职工,我不应当被除名。”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也是有特殊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个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有着怎样的故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精神病患者有着什么样的权益?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的不断增加说明了什么?本报记者为此兵分几路对此进行了采访。

  1997年深秋的海边,风是刺骨的,赤脚踩在冰冷的海水里,身体冻得僵硬,可是这些算得了什么呢,吴芳(化名)的眼前只有儿子那张圆圆的笑脸,仿佛在说:“妈妈来呀,来呀。”吴芳木然地朝着大海深处挪动着双腿,手向前伸着,像是要拥抱什么,可是在她怀里穿梭的只有刺骨的冷风。水已经漫到腰际了,她还在往海的深处去,手执着地向前伸着……“嗨,你干什么,快回来,不好了,有人要自杀了,快去救人……”吴芳不记得是怎么被救回来的,这些对她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她仿佛孤身一人陷入了无尽的混沌中。哥哥摇着她的胳膊哭:“妹子,你咋了?你疯了吗?”

  “你见过很安静的精神病人吗?吴芳就特别安静,不说话,有时只是低声叨咕,在法庭上不停地朝地上吐口水。什么话都听不懂,只有别人夸她漂亮时,她才会看你一眼,笑一下。”一位见过吴芳的审判员这样告诉记者。

  这样一个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怎么会站在法庭上呢?

  “这是锦州第一起涉及精神病人走失,随后被企业以旷工为由予以除名的劳动者维权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主审法官说。据了解,吴芳今年42岁,原是锦州一企业的职工,离婚后和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一其生活,1996年,因为家庭生活等因素精神状态逐渐不好,行为渐渐不正常。1997年到海边自杀,被人送了回来。1998年1月又走丢了,10月才被家人从长春接回。2000年4月14日,吴芳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在吴芳走丢的时间里,吴芳的企业在1998年9月17日登报,要求吴芳20天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到,予以除名。企业也派人通知了吴芳的家属,但吴芳的弟弟说,当时的吴芳正衣衫褴褛地在长春的街头游荡呢,家人哪里找得到她呢!10月9日,吴芳被除名了。失去了惟一的经济来源,这对母女的生活陷入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境。于是,吴芳的弟弟作为姐姐的法定代理人,将吴芳的企业告上了法庭,请求撤消企业除名决定,恢复吴芳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吴芳穿着一脏又破的棉袄一言不发,只是不停地朝地上吐口水。弟弟情绪激动时常因为哭泣而中断陈述。但一审法院认为吴芳除名发生之日距申请仲裁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期60日,驳回了吴芳的诉讼请求。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受理了此案的二审,二审审判长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吴芳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办案人员到吴芳居住地社区和邻居家里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证明吴芳1998年1月走失前已经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无明确监护人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权力,是有正当理由的。同时吴芳的企业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出除名决定,违背了《劳动法》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矿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企业才有权予以除名的限制性条款。除名规定作出时,企业没见到吴芳本人,也没有调查清楚她出走的原因。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2003年12月2日,二审判决吴芳企业给予她除名的行为无效,企业应恢复吴芳的劳动关系,并从除名之日起,吴芳享受企业同等职工的相应待遇,诉讼费用由企业负担。

  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位审判长语重心长地说:“现在涉及精神病人的案件非常多,打人或被打的情况都有,但精神病人以劳动者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我们碰到的第一起案子,这样的维权案让我们感到欣慰,精神病人成功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体现了社会对每个劳动者自身权益的充分尊重,也说明我们的社会法律意识日渐浓厚,法制更加完善。”

  从1998年到2003年,这个历时5年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了。日前,终审判决书已经送到了吴芳和家人的手上,虽然吴芳呆滞的眼神中透露不出任何喜悦的讯息,但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说,这份正义却如此沉甸甸。

  康迎健 刘畅 记者 谷智红律师有话

  精神病人的劳保与监护

  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到底应该如何看?法律对精神病人在劳动和就业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魏国鹏律师。

  魏律师告诉记者:“在《劳动法》中并没有对精神病人做什么特殊规定,都是把他们视为一般人。但对患病中的劳动者,《劳动法》是有保护的。比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就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职工在患病期间,首先享有治疗权,受到劳动保护,所以该单位开除吴芳的行为不合法。该单位开除吴芳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吴芳是由于患精神病后走失,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也就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在采访中魏律师还提到了申诉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吴芳是从1998年10月9日被除名,到2000年7月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从表面上看吴芳确实是超过了申诉时效,但吴芳所患为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替她行使民事权利。但如果她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明确监护人,也就没有人代她行使民事权利。在此期间内,申诉时效计算就应该中止,她就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顾律师最后还讲了一起因为精神病人缺乏监护而发生的民事案件:有一名患有轻微精神病中年妇女,到某公园去游玩。在参观狼舍时,她因为精神病发作,不能预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把手臂伸入笼内逗狼,结果被狼咬住,造成了手臂的严重撕裂伤。后来其监护人(她的父亲)认为公园有管理责任,一纸诉状把公园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最后胜诉并获得了部分赔偿。他们胜诉的原因是动物园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即使动物园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因为饲养狼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高度危险性包括高压电、剧毒或饲养凶猛犬类。但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缺乏监护的责任,所以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见习记者 原廓背景报道

  精神病人的鉴定

  进行精神病鉴定要通过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目前包括锦州市康宁医院我省有4家医院被批准指定进行精神病鉴定。

  记者从康宁医院了解到,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医学诊断,虽然都是结合有关资料,对人进行精神检查、躯体检查、化验检查,进行分析和诊断。但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在司法部门的委托下进行,并要鉴定出被鉴人的精神是否正常和法律能力。

  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首先要了解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这包括本人的家庭资料、案情资料等。然后由3人以上的鉴定组对被鉴人进行心理测试,根据本人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症状做不同的量表分析。另外还可以对本人进行心理CT、脑电地形图等辅助检查,以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程度。鉴定结束后,由鉴定组共同进行讨论,书写鉴定书。

  见习记者 郎悦

  劳动争议案逐年上升 三大方面困扰劳动者

  本报讯实习生齐晓娜、本报记者刘银川报道:2月23日,记者从锦州市法院部门了解到,随着经济日趋活跃,劳动争议案件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法官表示:“这也说明劳动者越来越明白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记者在锦州市几个区级法院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大幅上升趋势,有的区法院最高上升的幅度达到10%左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田淑华副庭长介绍:“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三大方面。第一是工伤待遇。比如在劳动用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双方对认定或赔偿发生争议,对劳动仲裁不服,甚至对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常打到中院;第二种就是聘用合同纠纷。比如劳动合同方面存在争议,提前解除合同告违约的等等;第三是工资方面的争议,比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等。”

  田淑华介绍:“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说明经济活跃了,个别企业不按‘规则’办事;另一方面,新的情况出现后,一些法律和法规显得相对滞后,出现法律空白点;还有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劳动者越来越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对精神病人的救助

  记者从锦州市社会救助管理站了解到,因精神有问题而出走、走失人员被送到救助站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根据辽宁省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在救助站的救助范围内,因为如果救助站收容此类人员一经病情发作势必会影响其他的被救助人员。

  据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在外流浪的精神病人被送到救助站后,如果病情比较严重的就由救助站转送到精神病医院去,而一些比较轻微的精神病人在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如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回到救助站。现在救助站就有一个被送来的轻微精神病人,他自称家在朝阳市某地,可经救助站几次与朝阳当地联系却查无此人,这个病人已经在救助站滞留了20天。这种在找不到病人家属的情况下,朝阳的相关部门不会接受。下一步救助站人员只能申请政府安置,将他安排在福利院或精神病院。

  见习记者 郎悦 (END)(来源:辽西商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