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拖欠职工供暖费单位不准买车 领导不得出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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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01:2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 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昨天,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次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供暖费工作的通知》。这是本市首次开始大规模追缴供暖费。 通知明确提出: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
这次清欠供暖费的时限最迟不超过2004年10月30日。3月30日以前,凡拖欠供暖费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足额交纳2003至2004年采暖季拖欠的供暖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