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户拆迁补偿 均可享受产权置换合法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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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09:20 桂龙新闻网 | |||||||||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中特困户的合法权益,南宁市将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的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的特殊政策,在享受安置标准内的,由拆迁人全额支付购房款。 据悉,这项特殊政策是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的意见》中明确的。适用对象包括:对市财政
据了解,其安置标准规定,原房屋不足本条规定安置标准的,按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户以上70平方米进行安置,在享受安置标准内的,由拆迁人全额支付购房款;由于户型原因造成置换房屋面积比安置标准大时,超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超过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如经审核被拆迁人无力支付差额房款的,则由拆迁人支付。(李爱金梁宁) 挂职南宁青年中心 都市报见习记者 李 雁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黄杰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