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院不等于商品房 农村房产交易有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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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09:29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2月24日讯(记者 董震 实习生 张潇扬)省城一市民在郊区买了一套农家小院,由于小院不能过户致使买卖双方发生了纠纷,买主近日将卖主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办理产权过户。但是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买主胜诉的几率不大。 据了解,1996年,省城的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郊区农村的小院,然后花了3万元买了下来。去年,村里下通知进行旧村改造,要将小院拆除,然后按拆一补一的比率,分配新建
对于这种结果,买主张先生当然不会愿意,他认为王先生既然将小院卖给了他,这套房子的产权就应当属于他所有。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簿公堂,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据了解,目前省城市民购买农家小院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只考虑到居住环境和房屋价格,却不知道买卖行为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姜海如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明文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自行出让的,只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者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才可转让。本案中张先生买的农家小院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土地性质没有转为国有,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编辑:余梁(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