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评估拍卖“穿一条裤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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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0:1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今后,在案件执行中,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穿一条裤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有望杜绝。昨日,省高级法院对外公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规范评估和拍卖市场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坚持评估和拍卖分别委托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及其股东之间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者,不得接受同一案件的评估、拍卖业务。 回避制避免恶性竞争 据了解,我国的拍卖机构的门槛不高,全国的拍卖机构之和超过了全世界拍卖机构之和,导致粥少僧多。为了能拉到业务,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了拍卖机构攻关的对象。这酿成了拍卖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 对此,《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即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与法院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性的,法院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参与评估、拍卖工作。 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摇号或抽签时,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到现场监督。《暂行规定》还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的6种行为。包括接受吃请、收受财物、擅自抬高评估价格、泄露拍卖保留价等。 评估和拍卖限期完成 《暂行规定》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送交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于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由法院决定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届满,如受托资产评估机构仍未能完成委托评估事项,法院可以撤销委托。 拍卖机构应当对不同标的物按拍卖期限完成拍卖程序。否则,应提前10日书面向法院申请延期。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余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