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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再审真假“张作霖第九子”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3:48 北京日报
  本月早些时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自称是“张作霖第九子”,状告沈阳张学良旧居陈列馆原馆长在其所写文章《张作霖有九儿子吗》和电视片《中国诈骗大案纪实》中侵犯了其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去年,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曾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原告:我是“张作霖九儿子”

  2月21日,笔者在沈阳市大东区的一栋老式居民楼里见到了已逾古稀之年的沈阳某宾馆退休工人张学忠。他刚从外面散步回来,1.8米高的个子,身着笔挺的黑西服,寸头。还未等笔者说完来意,张学忠立即给笔者拿出“当年帅府管家、副官、厨师、奶娘”等分别由天津、沈阳、北京各地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各种证明满满摆了一床。

  张学忠给笔者看一份2000年“奶娘程王氏”的声明:“我程王氏现年95岁,是张作霖九公子学忠的奶娘,是专侍候大帅七太太李兰玉的,学忠是大帅与七夫人所生,我是见证人……”另一份“管家温守善”的声明书上则写着:“温守善,1901年9月生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我一直是张作霖帅府的管家,张作霖在1928年6月4日被日本人炸死,张学忠于1928年6月22日在沈阳出生,其母叫李兰玉……”

  谈及自己的身世,张学忠称:“我从小就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母亲告诉我说父亲被日本人炸死了。1988年1月,母亲李兰玉重病在床,她告诉了我一个惊人的消息:我的亲生父亲是张作霖!说着,母亲交给我一份写有张作霖字样的文书和一个印章。3个月后,母亲去世了。”

  “母亲和我说,当年大帅要母亲做他七姨太,母亲求大帅在生孩子前办完亲事,大帅很忙,就给母亲写了一张字条。”说着,张学忠出示了一张照片,上写有“玉:等。张作霖。”几个字。

  张学忠称,他于1928年6月22日出生在沈阳,为了躲避日本人的追杀,母亲带着他逃到了大连,甚至将他的名字改为张忠诚,将他的出生年份更改到了1933年。

  张学忠说,自1988年得知自己的真实身世后,他从1990年开始就踏上了“认祖归宗”之路。1993年3月,张学忠向户口管辖地沈阳市大东区公安分局申办改名(后因迁居转到东陵区公安分局南塔派出所),于同年4月获得批准,并领取了新的名为“张学忠”的身份证。而“张学忠是张作霖九公子”的消息经沈阳当地某报纸率先披露后,许多报纸转载刊发,一时间,张学忠成了名人。

  一篇文章、一部电视片引官司

  这次的官司,起源于一篇文章和一部电视片。

  1994年5月29日,哈尔滨一份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张作霖有九儿子吗》的文章,文章署名为“张作霖旧居陈列馆馆长杨景华”,文中指出张作霖根本没有什么“九公子”,并在提到李兰玉时使用了“天生尤物”、“张宗昌的二手货”等说法。

  张学忠认为,对方在文中称李兰玉是“天生尤物”、“张宗昌的二手货”,是对其生母的侮辱;而且文章通篇对其个人隐私进行公开侵害,并被全国众多媒体公开炒作,对他构成了侵害。1995年,张学忠在哈尔滨将杨景华告上法庭。但当时张学忠身份证的真实性引发了一场争议,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南塔派出所于1996年5月30日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张学忠的身份证是骗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张学忠撤诉。

  2002年1月,张学忠在北京一家音像店里见到一部20集专题片《中国诈骗大案纪实》,其中第11集《祭起亡灵行骗》中,提到了“张作霖九公子”一事,里面不仅有自己的照片,还有杨景华接受采访的镜头。张学忠认为,杨景华对自己大肆诽谤,还把自己的照片提供给摄制方灌制光碟,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2002年年末,张学忠再次将杨景华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要求杨景华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4万元。

  张学忠说:“我与生母李兰玉和张作霖、张学良有什么个人关系是我的私事,不容他人干涉!在我没有被法院判决过有罪的前提下就被收入《中国诈骗大案纪实》的片子中,岂不荒唐?!我要把官司继续打下去。我要证明自己确实是张作霖的儿子!”

  而张学忠的代理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则表示,现在不想讨论张学忠是不是张作霖的儿子,即使不是,杨景华仍然构成侵权。因为文章和纪录片光碟都有侮辱张学忠母子人格尊严的行为。

  被告:“老九”肯定是假的!

  采访过张学忠,在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张学良旧居陈列馆馆旁一幢两层高的白楼里,笔者又走进了陈列馆原馆长杨景华的办公室。60岁的杨景华从事张氏帅府的研究已有30多年历史了,曾是张学良旧居陈列馆第一任馆长。面对笔者的采访,杨景华斩钉截铁地说:“张作霖根本没有九儿子,张学忠肯定是假的!”

  杨景华说,1992年7月末,辽宁大学召开东北军14年抗战史国际学术研讨会,照相时,有人向他介绍了“张作霖的九公子”——张学忠。见到张学忠,杨景华有些诧异,顺口问:“张先生多大年纪?”张学忠答:“62岁。”杨景华诧异道:“那你是1930年出生的,张作霖是在1928年去世的,你怎么会是他儿子呢?”

  到1994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研究员郭君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武育文来看杨景华时,谈到了“九公子”的事。郭君说,她在哈尔滨一家杂志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张作霖九儿子出山传奇》,说的就是张学忠的事情,而且有50多家报刊杂志报道了这件事。郭的话引起了杨景华的注意,当天他就找来这篇文章,仔细读了四遍,发现了众多疑点。针对这些疑点,杨景华写下了《张作霖有九儿子吗》的文章。1994年5月14日,该文在沈阳一家报纸上发表,后被广为转载。

  杨景华说,他之认为“老九”是假,有多方面质疑:温守善证实的真伪;李兰玉的身世问题;李兰玉怀孕时间地点问题;李兰玉奔丧吊孝问题;张学忠所找的几位证人;关于张作霖的手书;张家眷属的态度。杨景华说,他查阅了奉系军阀档案,看了几十张张作霖亲笔题字,认为“玉:等。张作霖。”的手书是伪造的。

  杨景华还拿出了一份证据——由社科文献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张学良年谱》,其中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秦写的一段话:“张作霖元帅共娶六位夫人,除表中所列五位外,还有一位戴氏早年出家无子女,已故;张学良将军兄弟八人姐妹六人共十四位,最小的兄弟是八弟张学铨先生,此点在张府刻印的《张大帅哀挽录》中有明确记载。”“1992年在沈阳传说张将军有‘九弟’,实系谣言。张将军五弟张学森先生和六妹张怀敏女士在台北和夏威夷与张将军来往十分密切,1993年、1994年他们来北京时都曾郑重表示:‘大哥(张将军)没有九弟,张家只有八兄弟。’有关方面及人士业已知晓。张学铨先生也曾给作者来信,希望澄清事实停止误传。”

  事隔数年的两场诉讼

  杨景华告诉笔者,1994年6月15日,他写的文章见报后不久就接到了张学忠的信。张学忠在信里称杨景华在文章中诽谤了他的母亲,所写的内容不属实,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对于这封信,杨景华没有回应。1995年底,杨景华接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1996年7月,杨景华得知张学忠已经撤诉,在民事裁定书上,张学忠的出生日期是1933年6月22日。

  1996年8月,辽宁省法院的工作人员找到杨景华,说最高法院成立了一个《反诈骗启示录》摄制组,向他约下了关于“九公子”的稿件。1997年《反诈骗启示录》摄制完成后,在全国各电视台播放,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

  第一起案件结束后,事隔数年,2002年年末,杨景华再次接到了张学忠的起诉书。他表示不解:“这个案件已经结束了,接到应诉通知我有些意外,因为诉讼时效早就过了。”谈到本次的二审,他很有信心:“和平区法院已经驳回张学忠的起诉了,我相信二审法院同样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杨景华表示,张学忠回避其“冒充张作霖九儿子”的事实,反诬自己侮辱其母。自己在文章中讲的都是事实,没有诬蔑或诽谤他人的行为。而且文章只是对《张作霖九儿子出山传奇》一文提出质疑和商榷。至于光碟的事,张学忠应向出品人和制片人讨说法,与自己无关。

  研究历史人物不侵犯隐私权

  法律人士认为,此案的关键之一是:研究已经作古76年的历史人物,到底算不算侵犯原告隐私权?

  此案一审判决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世作为个人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自然人隐私权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主体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但是,公众人物的某些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就此意义上来讲,这些个人信息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事实,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张作霖作为一个历史上的知名人物,其家史已成为历史研究的一部分,对此,不应限制他人进行评论及提出疑问。被告在文中提出自己的观点,不应视为侵犯原告隐私权。至于关于“李兰玉的身世问题”一段,结合该文通篇来看,被告从张宗昌的人品及张作霖的地位分析李兰玉的身世,文中“天生尤物”及“张宗昌的二手货”等字眼均是在否认原告及李兰玉与张作霖有父子及夫妻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被告没有侮辱的主观故意,也不构成对李兰玉的名誉侵权。

  一审法院同时还指出,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在《中国诈骗大案纪实》中说原告是假的、指责原告是诈骗犯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一节,该专题片的制作者和发行者并非被告,被告是接受此片摄制组采访后,其一段言辞被收录进去。从被告在片中的语言来看,被告表示原告不可能是张作霖的九儿子,认为原告是假的,但并没有指认原告是诈骗犯的言辞。至于原告在未被法院判决过有罪的前提下就被收入此片,且此片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由此造成的后果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诉讼。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张学忠诉讼请求”的判决。

  去年9月26日,张学忠接到这份判决书,认为“判决书对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明显倾向性”,遂提出上诉。本月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笔者在庭审结束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虽然聘请了代理律师,但都亲自出庭。在1个半小时的审理中,两人说到气愤处还在法庭上争吵起来,法官不得不一再提醒他们控制各自的情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文并摄/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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