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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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7:40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2月25日电(记者姜敏)辽宁省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经辽宁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周庆聚介绍,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是我国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依法治教
据了解,该条例规范了督导的范围,不仅对沈阳市中小学校和市、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教育督导,而且对市属高校、民办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也进行督导,其督导的内容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办学行为情况;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等。同时规定“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结果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强调“教育督导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和奖惩、任免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