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中小学教材 港台及国外教材不得擅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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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2:0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灵)昨天,市教委向各区县教委发出《关于规范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教学用书做出严格规范。《通知》规定,学生使用的教材应按照每生每一学科选用一种版本教材的原则选订。未经国家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小学教材和国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选用。未经市教委审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不得用于普通中小学课堂教学。
《通知》规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依据为市教委印发和上网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目录》中包括教育部推荐的书目和市教委推荐的实验教学用书。各区县使用的地方教材须按规定报送审查,纳入《目录》后可以选用。对普通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负责指导选用。 各区县应按规定成立由教育行政人员、专家、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提出教材推荐选用指导意见。各学校应按照本区县教材选用指导意见选用教学用书。各区县学校不得向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任何中小学教材发行、销售部门或个人征订教材。禁止盗版、非法教学用书、光盘、磁带等进入学校。 对擅自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进行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实验或禁止选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