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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嫌犯可不受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2: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周牧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保障律师合法行使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分管适用法律问题研究的张晓源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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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可不派员监督会见

  按照《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可在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当事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无须批准。

  在侦查阶段安排会见时,检察机关可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派员在场。

  检察机关要听取律师意见

  《规定》要求,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限期作出决定并给予答复;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以及对于公诉案件在审查移送起诉期间,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审查起诉后律师可查阅案卷

  《规定》首次允许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复制、查阅、摘抄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

  《规定》还要求,在律师申请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

  律师观点

  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对于我们律师来说,这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在得知《规定》出台后表示,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保障律师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恒合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律师表示,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律师辩护制度,克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的局限性,从而能够正确运用法律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观点

  这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重大考验

  《规定》在对律师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实际上也对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约束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来说,是个重大的考验。”昨日下午,当记者问及《规定》出台后,有可能出现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从而增加办案难度时,张晓源副主任说,这就更加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做到“重证据,轻口供”,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不放走一个罪犯,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规定》的出台可以尽量避免检察机关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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