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不准买车和出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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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3: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邱贵平 据2月2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昨天,北京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首次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供暖费工作的通知》。
拖欠民工工资是非法行为,拖欠职工供暖费当然也是非法行为。也许这种非法行为非常轻微,轻微得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才以“不准买车和出国”来“处罚”拖欠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这样的“处罚”也是轻微得可以忽略不计的,它无异于隔靴搔痒。此举对事故责任人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只不过是对他们的一种变相安慰罢了。细细揣摩该通知,不禁疑虑丛生。 疑虑之一:拖欠职工供暖费“不准买车和出国”,那么在拖欠之前,单位已经买了车、负责人已经出过国的,又怎么处罚呢?是不是一律既往不咎呢?拖欠分为恶意和无意,但不管恶意还是无意,“穷庙富方丈”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方丈”即使一时失去了买车?穴或更换新车?雪和出国的机会,其他方面的公款消费,比如大吃大喝并不受限制。 疑虑之二:拖欠职工供暖费“不准买车和出国”,那么不拖欠或者还清欠款的单位和负责人,是不是就可以随便买车和出国呢? 疑虑之三:如果拖欠期间,单位和负责人确实因业务和工作需要必须买车和出国,难道也不能买车和出国?这岂不因噎废食?要动真格的,把车辆拿去抵押或者变卖岂不更有说服力? 退一步讲,拖欠职工供暖费即便不是非法行为,至少也是渎职,既然渎职,就应当撤职或降职或末位淘汰,而不是以无关痛痒的“不准买车和出国”来“处罚”责任人,官照当权照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