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费“理直气壮”要正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4:27 时代商报 | |||||||||
《货物想落地就得交钱》接续———落地费“理直气壮”要正名 2月25日,本报报道了皮革市场有人收取落地费一事。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皮革市场追踪调查此事。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皮革市场后身的翠华停车场,在停车场的一间办公室里碰见了一
她们对记者说,在卸货时向货主们收钱的一方,是她们所在的沈阳市东安货物营运代理处大东一部,这个代理处有各种证照,而且收的钱不叫“落地费”而叫“理货服务费”。谈话中,她们还特意几次向记者出示了几张她们所说的“证照”,但当记者想把这些“证照”拿过来看个清楚时,她们又会迅速将其抽回,这样一来,记者根本无法看清上面到底写着些什么。但是,记者还是在一张类似营业执照的纸上看到了一些内容,在这张纸的有效期栏内明确写着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3月。随后,记者从沈阳市物价局了解到,按照交通和物价部门于1995年联合下发的“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货运站可以收取一种叫“仓储理货费”的费用,根本没有什么“理货服务费”。而对“仓储理货费”的收取规定是:即货运站对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每50公斤重的货物只收4毛钱的理货费用,而且还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主任记者 于江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