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条例》下月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7:40 天津日报 | |||||||||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张志方钟杰 本报讯(通讯员张志方记者钟杰)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天津市气象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肃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气象局负责同志,分别就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天津市气象条例》作了讲话。
《天津市气象条例》于2003年12月12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气象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本市气象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新阶段,对于推动本市气象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本市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区县政府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本市和中央驻津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