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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公众聚集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7:40 天津日报

  春季防火消除隐患卞建国王鹏飞

  本报讯 (记者卞建国通讯员王鹏飞)日前,市公安消防局对进一步深化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做出部署。

  连日来,市公安消防局会同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持续开展了以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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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消防监管的八项措施为:一、在《消防法》施行后未经消防验收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或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责令其申报消防验收。二、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至今尚未整改仍在营业的,必须停业。三、以前因违章被责令限期整改,至今仍未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才能整改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四、凡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五、对前三年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逐一进行治理。六、对存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并处罚款。七、对已核发《消防安全意见书》的公共娱乐场所,经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撤消原核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八、对存在隐患的公共场所在撤消《消防安全意见书》的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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