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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湖北)农民增收直接有效的手段——解析打工经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7:41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项朝阳 易法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没有外来强制力量的干预下,作为“经济人”并且对自己劳动力的投向有决定权的单个劳动者,总会将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到能够为他带来更多收益的部门和地区。从整体上看,由于部门、地区间收入差距的存在,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劳动力总是从收入低的部门和地区流向收入高的部门和地区。这也是我国大批农民外出打工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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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转移束缚必将越来越少,农民外出打工的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打工经济必然会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更加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北省,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要使湖北农民收入有较快增加,必须寻找新的增长点,努力拓展外部增收空间,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可以说是实现湖北农民增加非农收入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一、农民外出打工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一)外出打工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两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

  以湖北省为例:1998年农民外出打工人均收入仅为121.48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4.2%,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到2001年农民外出打工人均收入达到321.08元,占农民总收入和纯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13.7%。打工收入的年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2003年,湖北农民外出打工人均收入达425.57元,比上年增长10.6%。表明近几年农民打工收入的增长不仅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民在其他方面收入的减少。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根本原因在于外出打工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只要这种收入差距存在,劳动力的流动就成为必然。2000年10.9%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获得12.1%的纯收入(外出打工所得基本为纯收入、现金收入),表明农民外出打工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这就决定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农民外出打工规模还会进一步扩大,外出打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也会进一步增加。

  (二)外出打工农民回乡创业带动了家乡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

  随着外出打工年限的增加,一批较早外出打工、不满足现状的农民在开阔了眼界、掌握了一定知识和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后,抱着想把在外面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发挥出来,干一番事业的想法,纷纷回乡创业。由于乡镇的投资环境相对较好,所以乡镇政府所在地往往成为回乡创业者的首选投资地,由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在外大多从事非农产业,他们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也相应的与农业无关,再加上相对于农业而言,二、三产业收益率也较高,所以回乡创业农民大多投资于非农领域,促进了家乡非农产业的发展。由于回乡创业农民素质相对较高,往往经营的又是家乡相对“新”的产业,所以成功的比例较大。对于其他人而言,他们又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典范”,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了家乡非农产业的发展。从促进了家乡非农产业发展的角度上面看:示范作用所带来的效果也许比直接创业所起的作用更大。有的回乡农民则干脆直接竞选乡镇干部,直接充当农民致富的带头人。

  (三)农民打工收入推动了乡村市场的繁荣。

  每年春节是乡镇市场最繁荣的时节。据了解,在有些乡镇市场,平时极为萧条,有人形容是“买东西的没有卖东西的多”,但春节前后却也繁荣异常,有的经营户一年到头惨淡经营,图的就是春节前后一个月。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消费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许也是最主要的方面是春节期间,大量回乡过节的外出农民带回了大量的现金,形成了强大的现实购买力。可见,农民外出打工不仅仅给农民直接带来收入,其在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方面也功不可没。比如,位于大别山腹地的罗田县匡河乡,是多年的老、偏、穷地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近些年来,通过发展打工经济,反哺名优产业,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和推动了城市化进程。目前匡河乡共有10244名劳动力在外打工,据专项抽样调查显示,每个打工者每年带回家乡的平均收入为6000元,全乡10244名外出打工人员一年从外地带回的总收入为6146万余元,相当于该乡3.4万亩地8年的纯收入。外出务工收入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了该乡乡村城镇化的步伐,两年来,该乡城镇化水平提高8个百分点,三个中心集镇面貌焕然一新。

  二、推动打工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积极引导、鼓励、组织农民外出打工。

  当前农民收入和从业结构变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中仍然占主要地位;二是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也正是农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因而,探讨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就要求既抓好农民家庭经营,又抓好能够为农民带来工资性收入的一些渠道。

  现阶段,绝大部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还是通过经营土地获得,因而抓好农民家庭经营的关键在于抓好农业结构调整。而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外出打工和在乡镇企业工作所获得的收入。最近几年在乡镇企业发展较慢、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关键。从湖北省农民外出打工对近些年湖北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看,农民外出打工是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低迷时期的一大亮点,而由于获得收益的差距的客观存在,可以预见,湖北农民外出打工的规模和其对农民收入的贡献还必将进一步增强。我们对此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顺应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从思想上重视对外劳务经济的发展,制定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农民外出打工。

  (二)积极为农民外出打工提供各种服务。

  在鼓励、组织农民外出打工的同时,还必须积极为农民外出打工提供各种服务,主要是要针对当前农民外出打工遇到的如就业信息不灵、劳资纠纷较多、各种收费繁多等问题,抓好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1、发展为农民外出打工提供就业信息的就业中介,为农民外出打工提供信息服务。当前绝大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就业信息主要来源于亲戚朋友,信息渠道少、信息面窄,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任何就业信息就盲目外出,最后无功而返。导致就业成本增加。因而进一步发展并规范专业性的为农民外出打工的就业中介刻不容缓。

  2、为外出打工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打工农民合法权益。随着外出打工农民的进一步增多,劳资纠纷、农民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等事件不断出现,而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加上孤身在外,单个农民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明显处于劣势,打工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而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打工农民往往忍气吞声,甚至有些走上了违法的道路,由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最终蒙受损失。为此,输出地应提高输出农民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在适当的时候有组织的对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打工农民的法律意识。要扶持发展针对打工农民的法律服务,为农民外出打工提供法律支持以保障外出农民的权益。

  3、对外出打工农民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随着外出打工农民的增多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没有任何技能的农民在外出打工时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其就业的概率大大低于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因而,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开展针对工业企业的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民外出打工时的就业几率。

  4、规范对外出打工农民的管理。当前农民外出打工所需证件太多,办证成本又无形中使农民外出打工成本增加不少,严重地挫伤了农民外出打工的积极性。诚然,为了规范管理,农民外出打工适当的办理一些证件无可厚非,但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绝对不能将办证当作创收的手段,收取高额的费用。

  (三)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曾经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向非农领域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现行户籍制度给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增加了层层障碍,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转移成本增加,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镇化顺利进行。2、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种类,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必须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是要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其实质是消灭粘附在户口上的城乡差别,实现公民身份平等,逐步实现人口流动自由,其目的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流动户口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个地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可以在当地办理居住证,成为当地居民,依法享有当地居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当地居民应承担的义务。因而户籍改革要立足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要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统筹规划和调控城乡劳动力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序流动。

  (四)改革土地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现阶段很多外出打工农民在是否进行土地经营的问题上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不经营土地,放弃土地经营权和继续保留土地经营权。不经营土地、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交纳土地税;缺点在于失去土地经营权之后,农民就失去了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旦在外打工情况不够理想时,农民将没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外出打工的同时继续保持土地经营权的优点在于它给外出打工农民保留了一条退路,即万一在外打工情况不够理想,还可以回家务农;缺点是为了保持打工期间的土地经营权,农民必须支付土地税以及相关的一些费用。最终的结果是农民外出打工的成本增加。

  改革土地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是解决外出打工农民两难选择的有效途径。首先,必须界定土地的产权。必须使农民真正的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土地股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股权。这样农民就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的决定是否出让其所有的部分土地所有权,可以自主的决定是否在保持土地部分所有权的情况下,以何种条件将土地的经营权出让给其他的农户。其次,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行为绝大部分是通过农民之间的协商来实现的,形式多样但是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有必要加以规范。

  (作者分别系华中农业大学讲师;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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